90010.脊柱板
一、檢驗依據(jù)
產(chǎn)品技術要求
二、檢驗項目
序號 | 檢驗項目 | 所屬標準 | 條款 | 判定原則 | 是否允許復檢 | 復檢樣品 | 備注 |
1 | 化學成分 | 產(chǎn)品技術要求 | / | 全部合格 | 是 | 留樣 | 金屬材料不測“其他元素” |
2 | 顯微組織 | 產(chǎn)品技術要求 | / | 1[0,1] | 是 | 原樣 | |
3 | 硬度 | 產(chǎn)品技術要求 | / | 1[0,1] | 是 | 原樣 | |
4 | 表面缺陷 | 產(chǎn)品技術要求 | / | 1[0,1] | 是 | 原樣 | |
5 | 外觀 | 產(chǎn)品技術要求 | / | 1[0,1] | 是 | 原樣 |
三、綜合判定原則
1.表中任意一項判定不合格,本次抽檢綜合結論為不合格。
2.樣品在正常檢驗過程中不能正常使用,本次抽檢綜合結論為不合格。
3.適用的檢驗項目以產(chǎn)品技術要求中的規(guī)定為判定依據(jù)。以本方案中項目名稱出具檢驗報告。
4.所列檢驗項目中涉及推薦性要求的不包含在本檢驗方案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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