30260.角膜塑形用硬性透氣接觸鏡
一、檢驗依據(jù)
1.YY 0477-2016《角膜塑形用硬性透氣接觸鏡》
2.產(chǎn)品技術要求
二、檢驗項目
序號 | 檢驗項目 | 所屬標準 | 條款 | 判定原則 | 是否允許復檢 | 復檢樣品 | 備注 |
1 | 總直徑 | YY 0477-2016 ; 產(chǎn)品技術要求 | 4.3.1; / | 3[0,1] | 是 | 原樣 | 含標簽、標識子項目 |
2 | 基弧區(qū)半徑或矢高 | YY 0477-2016; 產(chǎn)品技術要求 | 4.3.1; / | 3[0,1] | 是 | 原樣 | 含標簽、標識子項目 |
3 | 后頂焦度 | YY 0477-2016; 產(chǎn)品技術要求 | 4.2.1; / | 3[0,1] | 是 | 原樣 | 含標簽、標識子項目 |
4 | 可見光透過率 | YY 0477-2016; 產(chǎn)品技術要求 | 4.2.2; / | 全部合格 | 是 | 原樣 | / |
5 | 雜質(zhì)及表面疵病 | YY 0477-2016; 產(chǎn)品技術要求 | 4.8.1; / | 3[0,1] | 是 | 原樣 | / |
三、綜合判定原則
1.表中任意一項判定不合格,本次抽檢綜合結(jié)論為不合格。
2.樣品在正常檢驗過程中不能正常使用,本次抽檢綜合結(jié)論為不合格。
3.適用的檢驗項目應當符合強制性標準以及經(jīng)注冊或者備案的產(chǎn)品技術要求。以本方案中項目名稱出具檢驗報告。
4.相關檢驗項目包括標簽、標識子項目。
5.測試溶液原則上采用GB/T 11417.4-2012 或ISO 18369中規(guī)定的標準鹽溶液。
6.所列檢驗項目中涉及推薦性要求的不包含在本檢驗方案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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